疫情中強制上交鑰匙反鎖房門的隔離措施是否違法?
近日,網上流傳一則河北遷安政府發布的通告,稱該市“區域內樓房統一封控,要求每戶村民交出一把進戶門鑰匙。如有不交的,用鐵絲統一封控”。同樣在流傳的某居委會的另一份通告中,也要求居民將自己鑰匙插到門上,之后由防疫人員之后統一反鎖,如在規定時間內不予配合的將直接進行硬隔離。
目前,遷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總指揮部辦公室回應:在此輪疫情防控過程中,個別社區存在工作方法簡單偏激,針對這一問題,我們正在進行核查、整改。
Q1:我國法律中是否允許強制隔離措施?
允許,但有相應的限制條件。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該法第41條也補充道,“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做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由此可見,應予隔離的人只有: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而能被予以強制隔離措施的只有: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隔離場所也只能為醫療機構等指定場所。
不僅如此,隔離措施也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實施,并同期向上級政府報告并由其決定該隔離措施是否得到批準。
Q2:居委會要求其上交鑰匙反鎖房門行為是否違法?
該行為違法。
首先,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就是說,我國憲法禁止以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而將其鑰匙上交、反鎖房門的行為就是一種看似自愿的變相非法拘禁。
其次,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其目的就是為確保每個人在“四堵墻內的絕對隱私”,上交鑰匙意味著他人可以憑借鑰匙隨意進入被封禁人員的住宅,這與“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立法理念背道而馳。
最后,該行為若非遷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或未向上級報告,則其也違背了《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該行為不僅于法理不容,也是于實際情況相悖。不分青紅皂白就將居民反鎖在家中,不僅會打亂個人的日常生活,使其學習工作受到極大影響,甚至還會引發嚴重的安全隱患和生命危險。如萬一該反鎖樓道發生火災,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將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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